关于进入广西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察活动事项通告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26 16:44 浏览量:
一、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进入广西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岑王老山保护区”)开展相关科研考察活动。
1.因科学研究的需要进入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察活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不危害国家安全;
4.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
5.不危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
6.愿意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
7.愿意向保护区提供考察活动相关图片和成果资料;
8.所提交活动方案切实可行。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书面申请(或来函)提出进入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察活动申请(考察活动目的、人员、时间、依据和内容等等),同时提交与考察活动立项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研究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课题、论文、立题报告或研究协议、所在科学机构的证明材料)和提供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方式。(来函请发至岑王老山保护区邮箱:lscb7310001@163.com)。
2.岑王老山保护区在收到申请(或来函)材料后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来函内容和相应资料进行核对与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或来函)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进入保护区开展考察活动作出书面答复。
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岑王老山保护区答复函后,根据答复函意见(携带申请考察活动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入行政许可决(审批)定书。如考察活动涉及到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则必须办理相应的采集证或特许猎捕证。
4.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准入行政许可决(审批)定书后可依据许可内容开展考察活动。在进入岑王老山保护区开展活动前,需携带准入行政许可决(审批)定书和考察活动相应材料到岑王老山保护区(科研科)进行核定。经核对材料无误,由相应工作部门进行考察活动登记(下发通知管理站)后,即可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
5.在结束考察活动后,考察的单位(或个人)需将本次考察活动相关的图片、资料或成果的副本提交岑王老山保护区相应部门(科研科、管理站)。
三、提交材料
进入保护区开展考察活动应携带(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准入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2.申请单位(个人)的书面报告;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4.进行野外观测、调查、科学研究活动方案或计划;
5.证明野外观测、调查、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如研究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课题(论文)立题报告或研究协议、所在科学机构的证明材料);
6.涉及与国外合作开展野外观测、调查、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或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
7.考察活动配套的安全措施与应急方案。
四、执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将“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它说明
1.联系部门:科学研究科 联系方式:0776—7310858
联系邮箱:bslskyk@163.com
2.审批手续办理可登录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gxzf.gov.cn/”网站进行资询和办理(咨询电话:0771—5595607)
广西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